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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查明并確認的基本事實是,原告和王某于2000年9月28日登記再婚,未生育。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告是死者王某的侄子。 王先生于2013年4月14日去世,被告及其父母將他埋葬。
調查人員還發(fā)現,該所房屋位于 Huayin village?!都w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注冊用地人為王某兵(老吉健91字25748,編號 I7-2-55)。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許可證現在在被告的辦公室。
同時查明,在審判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遺囑,聲明:這是第三宮和第三宮,我死后,我的妻子王,所有這一切證據,2003年6月10日,原告王。 被告無法確認證據的真實性,也沒有申請認證。
經查明,在庭審中,被告人向法院提交了王某兵所立的一份遺贈,其中寫明:本人王某兵,XX市XX區(qū)夏莊街道華銀社區(qū)人,現年82歲.王某佳,現年34歲,已婚,現居華陰社區(qū)華陰村。我沒有錢也沒有財,但我父親家有三間老房子,我的位置就在王某丁隔壁。
與王某娥相鄰,我在中部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號。老(91)字第25748號房號××百年后,我決定將三套舊房遺贈給侄兒王某佳,其家產由其繼承,王某佳于2012年7月1日因我年老去世。原告認可該遺贈系王某兵本人所寫。
原審法院認為,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處理;有遺囑,按遺贈處理;有遺贈支持協(xié)議,按約定處理。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一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向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展示個人財產。
根據上述規(guī)定,遺囑、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繼承的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必須是自然人。
遺產的受讓人必須是合法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國家和其他社會組織。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遺產由王某和C本人書寫,從遺產的內容和形勢來看,遺產中明確了王某、C死者死后對涉案房屋的處置內容。 此外,還有第三方的簽名和蓋章,以及該年、月、日的日期,由此可以確定遺產是第三方的真實意圖。
盡管原告主張被告在2012年7月1日遺贈后沒有明確接受或放棄遺產,但應視為被告放棄遺產。 但是,在確定遺贈時,王某和C將本案所涉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明和集體土地使用證明移交被告,該證明目前在被告所在地,因此可以確定被告已接受遺贈。 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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