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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訴被告程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開審理。周玉潔,代表于阿,程阿和李飛,代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庭。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交通事故律師一起看看吧。
于A訴稱,2013年2月1日,原告駕駛電瓶車在本市東平路近岳陽路處由南向北行駛。阿成駕駛滬GKXXXX號車時,突然打開右側車門,導致兩車相撞。原告倒地受傷,電瓶車受損。根據交警部門的說法,被告阿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傷后,原告經上海梁衡醫(yī)學交流服務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
原告?zhèn)闃嫵删偶墏麣垼山o予休息4個月、營養(yǎng)2個月、護理2個月。因原告與被告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藥費6901.16元、住院餐費360元、護理費2元、400元1元、營養(yǎng)費1元、800元、輔助器具1元、500元3元、誤工費6元、4元140元、交通費208元、停車費170元、車輛維修費450元、殘疾賠償金160752元、鑒定費。300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律師費6000元。
上述費用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依法賠償,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強制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或超出強制保險范圍的部分由被告程某承擔。
被告程A辯稱,他對事件的經過和責任的確定沒有異議,并要求在本案中同時處理三大商業(yè)風險,并同意強制交通風險和三大商業(yè)風險之外的部分由被告程A依法承擔。 由于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沒有對相關保險條款的內容進行說明,本案的醫(yī)療費用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 原告聲稱律師的費用太高,并要求酌情減少。
此外,被告程A已預付醫(yī)療費1252.10元和援救費70元,要求在本案中處理。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它對事件的情況和責任的確定沒有異議。 事故發(fā)生時,涉案車輛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交通和商業(yè)險,在保險承保期內,我們同意依法在強制交通限額內支付賠償。
由于原告沒有要求處理這三個商業(yè)風險,因此不同意在本案中同時處理這三個商業(yè)風險。 具體訴求:根據商保三項條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用中未納入醫(yī)療保險范圍的部分不予補償;護理費用按日40元核定,住院膳食補貼按日20元核定。
批準營養(yǎng)費用為每日30元;不予批準滯納金;依法確定交通費;車輛費、評估費、律師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批準車輛修理費450元;同意按10級傷殘賠償殘疾賠償金;同意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
廣州交通事故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本文作者:lidong 網址:http://www.xhdclfk.cn/post/1257.html 發(fā)布于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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