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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辯稱,在上次開庭時,許多證人也到達了法庭。當時,他們口頭上說的話都給了孩子們,沒有人要。我說,“好吧,開始寫三個房間,每個人一個?!币坏┍桓婺米吡?,他就撕了,說沒人想要,都是為了孩子們,我同意。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想聊聊這些問題。
那是以前的事了。房子給兒子不是給別人的,我沒有勾結原告的經紀人,我一分錢都不想要,怎么答應的怎么樣,不要反悔你的話。為什么離婚沒有寫,因為當時答應給孩子,所以沒有寫,原告的訴求沒有意見。
經審理,趙 × 2、劉 × 原為夫妻,雙方于1987年7月27日登記結婚,2004年10月13日經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1993年,趙 × 2號申請了第1號宅基地。xx區(qū)xx路ax,注冊為趙 × 2號,建有5棟房屋。
2003年9月8日,北京世界奧林匹克森林公園開發(fā)經營有限公司與趙 × 2簽署了《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根據協議,拆遷土地上的實際居民為趙 × 2、劉 ×、趙 × 1,拆遷補償金為地價376613.70元,重置價格57104.55元,拆遷補貼20148.20元。后照 × 2用上述資金購買了北京市X區(qū)X路X棟X單元XX號的房屋,劉 × 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qū)XXX鎮(zhèn)X棟X號X號的房屋。
2014年、2015年,趙×1以贈與合同糾紛為由兩次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趙×2履行贈與承諾,將北京市xx區(qū)xx鎮(zhèn)xx路x號x號樓x單元xx號房屋贈與趙×1,在庭審中,趙×2否認其曾承諾將上述房屋贈與趙×1,后趙×1撤回了訴訟。
上述分析事實,有原被告進行提交的集體企業(yè)土地資源建設發(fā)展用地使用證、貨幣資金補償協議書、商品房買賣交易合同、開庭筆錄、離婚協議書、離婚庭審筆錄及原被告雙方對于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法院認為,1993年,被告趙某和劉某在第1號申請宅基地。xx區(qū)xx路ax,建成5棟房屋。該宅基地是趙劉兩人在夫妻關系中建造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該宅基地雖然以趙劉兩人的名義使用,但根據中國有關政策,該宅基地是全家人共同使用的。因此,原告趙毅1也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2003年,x路Axx法院被拆除。本案的三名原被告全部被拆除并搬遷。根據房產來源及相關拆遷政策,法院認為房屋拆遷補償金應歸趙某和劉某所有。其他現場補償和搬遷補貼由原被告分擔。被告趙立2在房屋拆遷后用拆遷款購買的房屋雖以其名義登記,但應視為家庭共有財產的改造和家庭共有。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指出,僅以其名義登記,就不能確認為其個人財產。被告趙晨2日辯稱,原告當時年輕,因此不享有該財產的份額,忽略了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事實以及因拆遷而將該權利轉化為特定財產的情況。法院不接受這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