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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關(guān)于強迫賣淫罪的判決書:
被告人袁某某。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強迫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因涉及個人隱私)。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XX年7月16日,馬某某(已判刑)與黃某某(已判刑)以為被害人方某某介紹工作為由將方某某騙到重慶。同年7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馬某某、黃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qū)xx街道xx路xx號xx賓館xx房間內(nèi),以拳打腳踢、扣留手機和身份證、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方某某賣淫。同年7月17日晚,方某某在被告人袁某某、馬某某、黃某某的監(jiān)視下,在重慶市渝北區(qū)xx路xx號附近被迫從事賣淫活動4次。
同年7月18日晚,方某某在xx路xx號附近被迫從事賣淫活動2次,當晚,方某某向嫖客何某某求救后,何某某幫助方某某逃離袁某某、馬某某和黃某某等人的控制。
XX年10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人口信息登記表;3、到案經(jīng)過;4、住宿登記表、傷情照片;5、辨認筆錄;6、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監(jiān)控視頻;7、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8、本院刑事判決書;9、證人馬某某、黃某某、汪某某、何某某、方某某、李某某、趙某某的證言;10、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毆打的手段,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馬某某、黃某某以為被害人方某某介紹工作為由,將方某某騙至重慶,而后與被告人袁某某共同對被害人方某某實施毆打,強迫其賣淫,在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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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
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本文作者:lidong 網(wǎng)址:http://www.xhdclfk.cn/post/1615.html 發(fā)布于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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