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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雙十一狂歡節(jié)的“尾款人”,還是火熱樓市中的交易方,生活中,“定金”這個詞與你我息息相關,但你真的了解關于定金的法律規(guī)定嗎?定金罰則概括而言就是: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則定金不退;收取定金一方違約,則雙倍退回定金。那么,支付了定金后買房卻沒買成,一定會雙倍返還定金嗎?答案是,不一定。
近日,金鳳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是從事房產經紀的個人,被告是房產中介。2021年5月13日,雙方簽訂《新房認購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訂購某小區(qū)房屋一套,有意介紹他人前來購買該套房屋,并向被告交納購房定金30000元,雙方約定被告收到定金后不能再對他人出售房屋,直至買賣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隨即向被告交納定金30000元。
此后,原告介紹買房人前來購買該房屋,但買房人因房屋辦證、按揭貸款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原告認為,自己已經交納了定金,接手買房的客戶也找好了,只差簽合同這“臨門一腳”,但卻未能交易成功,于是一氣之下向該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新房認購協(xié)議書》并由被告雙倍返還定金60000元。
經法官審理認為,雙方約定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簽訂的《新房認購協(xié)議書》系預約合同,所交納的定金屬于立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原因,在于原告介紹的買房人未能及時簽訂買房合同,因此本案不適用定金罰則。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新房認購協(xié)議書》,由被告向原告返還定金30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從判決,被告已經主動履行了義務。
法官提醒,定金懲罰性的法律效果,可能發(fā)生在給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發(fā)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付款條件、時間、地點等作出明確約定,防止履行中產生爭議,否則有可能面臨嚴苛的定金罰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