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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情事變更原則調(diào)整合同的內(nèi)容
情事變更,又稱情勢變更,即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關系建立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料的變化,并致合同關系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合同的內(nèi)容,重新協(xié)調(diào)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
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xiàn)。《合同法》(司法解釋二)26條確立了情勢變更,即‘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合同關系建立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所不能預料的變化,并致合同關系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合同的內(nèi)容,重新協(xié)調(diào)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
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體現(xiàn),法律為強化這一內(nèi)容,將其獨立于誠實信用原則之外。
二.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附隨義務
(1)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為誠信原則使然。附隨義務發(fā)生在合同訂立、履行、消滅的各個階段中,是在合同發(fā)展過程中形成的義務。《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guī)定了締約中的附隨義務,第60條規(guī)定了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第92條規(guī)定了合同終止后的附隨義務,其分別被稱為先合同義務、合同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2)附隨義務是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在合同發(fā)展過程中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性質(zhì)、交易習慣形成的忠誠、協(xié)力、告知、維護、保密等義務。
三.雙務合同抗辯權的法律性質(zhì)
雙務合同抗辯權是指合同義務人對抗合同權利人之請求的權利。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具有如下屬性:
(1)雙務合同抗辯權屬于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
?。?)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屬于阻卻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屬于對人的抗辯權。
四.雙方因同一合同關系而互負對價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的抗辯權,保證合同和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例如:未約定履行順序時,①租賃合同,承租人在租賃物交付之前有權不支付租金;②運輸合同,托運人在貨物運達前有權不支付運費;③承攬合同,定作人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前有權不支付報酬。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均無先為給付義務,一方在他方履行義務前,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而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有權拒絕履行。
六.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須具備如下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為雙務合同關系,拒絕履行的義務與合同相對人的義務存在對價關系。
(2)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3)有后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義務已到履行期。所謂拒絕履行義務,是指拒絕履行已到期合同義務。拒絕履行未到期的合同義務不屬于合同抗辯權的行使。
?。?)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無給付不能的情形。
本文作者:99mo 網(wǎng)址:http://www.xhdclfk.cn/post/433.html 發(fā)布于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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