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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一般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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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喪失法律效力的情形是比較多的,不同的情形失效時間不同,例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要約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規(guī)定的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fā)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fā)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一、合同要約失效的情形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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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fā)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fā)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二、受要約人有哪些權利
受要約人享有承諾權。
要約生效以后,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既可以作出承諾,也可以不作出承諾。要約一旦經過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為成立,要約人須接受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受要約人的承諾權是要約固有的法律效力。
合同締結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可能遭到來自要約人或第三人的侵害,前者發(fā)生在要約、承諾人之間,可以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加以規(guī)制,而后者發(fā)生在受要約人與第三人之間,既不是締約過失責任,也不是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頗感棘手。故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侵害承諾權的侵權責任制度,從法律上規(guī)制這種行為,彌補受要約人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