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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中,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如舉證不能,則需承擔敗訴等不利后果。那么,在工傷糾紛中需要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嗎?勞動者沒有證據(jù)證明工傷事實,法院卻判決構成工傷是否合法合理?我們通過案例進行講解;
陳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職廣東某公司,擔任泵車操作員一職,月工資為5500元,對公賬戶發(fā)放。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亦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5月2日中午12時,陳某在工地工作時不慎被其同事操作的泵車壓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拇指開放性粉碎性骨折。
2016年11月29日,法院判決廣東某公司與陳某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公司方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3月31日,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公司方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2017年6月22日縣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對于陳某此次受傷予以認定為工傷。公司方不服縣人社局作出的認定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縣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復議決定,撤銷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責令縣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認定。
陳某不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便以縣人民政府為被告,縣人社局和公司方為第三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向中院提交了工友的證人證言、縣人社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等證據(jù)材料。縣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公司方不服中院判決,公司方認為,工傷認定應當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受傷等要素,陳某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受傷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構成要素,而陳某提供的工友證人證言因缺少證人出庭,所以該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存疑,縣人社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在證據(jù)材料不充足的情況下做出的,與事實不符。陳某在一審中提交的這兩份材料無法證明其受傷事故屬于工傷,于是便向廣東省高院提出二審上訴,廣東省高院縣人社局認定陳某為工傷合法合理,便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決,駁回公司方上訴請求,回復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公司方后又向最高院提出再審,最高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裁定,駁回公司方的再審申請,維持二審法院判決。
一、公司方為什么一直上訴
工傷是指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受傷,可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處理工傷糾紛,首先需要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反之,即使能夠證明勞動者是在無工時受傷也不構成工傷,只能按照提供勞務受害法律關系索賠。
本案中,從上述案情簡介可以看出,公司方從確認勞動合同關系階段開始,只要判決公司敗訴就上訴。那公司上訴是因為一審法院判錯了嗎?是因為公司有足夠的證據(jù)能夠使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作出有利于公司方的判決結果嗎?當然未必,例如,公司方一直用企業(yè)對公賬戶給陳某支付工資報酬,陳某通過銀行流水即可證明,公司方與陳某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合同關系,也就是說認定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jù)還是比較齊全的,即使公司上訴頁改變不了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結果,那么公司方為什么明知會敗訴卻還要堅持上訴呢?
從事故發(fā)生,到最高院作出裁定,確認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合法有效,已經(jīng)經(jīng)歷了將近5年的時間,這5年的時間就是用這些程序堆出來的。對公司而言,上訴不一定會勝訴,但上訴后一審判決就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了,就又延長的整個事件的處理周期。
二、認定工傷應當符合哪些要件
簡單來說,認定工傷應當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受傷等因素。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地點,因履行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性行為而受到事故傷害;3、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履行工作行為時,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傷害。
三、勞動者沒有證據(jù)證明工傷事實,法院該如何判決
無論是審判法官還是人社局認定工傷的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為時,均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誰主張誰舉證”是審理民事糾紛的重要原則,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反之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有原則則有例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則成為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發(fā)生受傷事故后,勞動者本人或家屬認為該事故屬于工傷,但用人單位認為不屬于工傷,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勞動者受傷事故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條件,如用人單位舉證不能,則應當按照勞動者的主張認定為工傷。換言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舉證證明責任倒置,將應當由勞動者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構成工傷的證明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勞動者不構成工傷。
上述案件中,陳某認為其受傷系因工受傷,構成工傷,公司方認為陳某不構成工傷,應當由公司方提供證據(jù)證明陳某此次受傷不屬于工傷,但公司方又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所以,縣人社局、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院、最高院認定陳某構成工傷合法合理。
本文作者:huangjiali 網(wǎng)址:http://www.xhdclfk.cn/post/1080.html 發(fā)布于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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