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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韓某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一個事實存在錯誤,適用相關法律問題錯誤,主要研究理由如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XX市福興木業(yè)有限企業(yè)公司(以下稱福興公司)的原始社會股東系被繼承人韓X剛和上訴人,依照我國公司法第71條規(guī)定,股東向股東以外更多的人通過轉讓股權,應該需要經(jīng)過學習其他國家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由于上訴人系福興公司的股東,而有限政府責任保險公司管理又是中國人和的性質,因此三被上訴人在工作取得福興公司的股份前,應該征得上訴人的同意我們才能有效實施。
而上訴人不同意三被上訴人作為實現(xiàn)股東積極參與項目公司的經(jīng)營實踐活動,因此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三被上訴人可以得到繼承被繼承人韓X剛在福興公司的股份制度沒有這個事實就是根據(jù)和法律理論依據(jù),故請二審法院: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三被上訴人的訴訟服務請求。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Tan、Han B.Han C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在第一審中,被告鄭文杰辯稱,他同意上訴人的上訴。這家公司以前是一家木材加工廠,不是新成立的。為了響應區(qū)政府的號召,他于2010年將木材加工廠升格為一家公司,營業(yè)地址和注冊資本都沒有變動,請法院重審此案,改判。
綜合訴辯交易雙方的意見,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問題沒有任何異議,本院予以進行確認。
在第二次審判中,上訴人提交了一份關于XX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局情況的說明,證明本案所涉及的復興木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XX市復興木業(yè)加工廠,應政府要求重新注冊為有限公司。
三被上訴人質證稱,不同意上訴人的證明自己目的,應當以工商企業(yè)行政監(jiān)督管理局的登記制度為準。
一審被告作證說他同意上訴人的觀點。
本院對上訴人新提交相關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關于支持上訴人進行提交的證明,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未提出問題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方面予以通過確認。
法院認為,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另一方的主張被反駁的事實。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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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99mo 網(wǎng)址:http://www.xhdclfk.cn/post/1089.html 發(fā)布于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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