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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判決后,上訴人耀發(fā)公司拒絕受理,向法院提出上訴,稱雖然客觀上鐵路春運緊張,但上訴人耀發(fā)公司和縉云公司在簽訂合同時也預料到了這一點,但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確實發(fā)生了上述情況,致使貨物無法發(fā)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相反,上訴人通??梢越桓队赏馊速徺I的貨物,在糾紛過程中,上訴人總是積極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而上訴人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因鐵路原因不能履行,上訴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也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原審在公正的基礎上,要求原告只承擔貨物價差損失的一半,不承擔該部分逾期利息的損失,這顯然是錯誤的;新合同單價加運費為每噸3580元,明顯高于原合同價格,是原告的損失,應由原告分擔。
上訴人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書第四項、第五項,并依法修改原審判決書,以支持其原審判決書的全部主張。
被上訴人金運公司辯稱,春運期間鐵路運輸緊張是客觀事實,雙方已預見到這一點,并在合同中做出了相關約定;相關事實發(fā)生后,被上訴人曾積極與上訴人協(xié)商解決。
但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提出的解決方案,也沒有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案。被上訴人被迫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已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半差價損失,被上訴人不應承擔其他費用。
經法院審理認定,原審查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在第二次審判中,上訴人提供了鄱陽洪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外地人出具的證明,證明其通過公路運輸604.13噸生鐵。 共支付每噸運費90 288美元。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確立的合同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以及調查違約責任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購買和銷售合同”中規(guī)定了各自的交貨和付款條件。同時,雙方商定,如果貨物裝運因鐵路原因受到影響,被上訴人將通知上訴人協(xié)商解決。因此,雙方對于春運期間鐵路運輸的情況都有所預期和了解。
如果情況不是這樣,上訴人就沒有理由以幾倍于鐵路運輸成本的公路運輸604.13噸生鐵。同時,在發(fā)生鐵路運輸阻塞事故后,上訴人積極與上訴人溝通,協(xié)商解決方案,但上訴人沒有做出有效回應,上訴人被迫在合同期滿時解除合同,而且沒有違約。
上訴人沒有反對原判,原判充分考慮了公平原則和雙方的合同利益,要求上訴人承擔部分損失,上訴人現(xiàn)在要求上訴人承擔全部價差,包括604.13噸生鐵。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能支持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甲)項的規(guī)定,該句如下:
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920.26元,由上訴人臺州市城市路橋耀發(fā)貿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企業(y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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