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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證據(jù):死亡證明復印件,證明鄒某貴已于2015年2月7日死亡。接下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經庭審進行質證,被告鄒某丙對原告要求提交的證據(jù)1、2、3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基本無異議,但立囑人是違背自己意愿的情況下我們所寫的,公證書非霍某妹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他們所立,應歸于一個無效,對證據(jù)5至13的真實性確認無異議。
對證據(jù)1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研究內容不認可,應以提高土地信息使用者即鄒某牛之名報建,否則企業(y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鄒某丁對原告需要提交的證據(jù)對證據(jù)1至3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實踐證明教學內容不認可。
遺囑與事實情況不符,房屋屬鄒某丁所有問題而非霍某妹,不排除是原告造成威脅立囑人而違心選擇做出的;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無異議,說明對于原告公司及第之后三人現(xiàn)居住的房屋均包含在北山里34號內,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無異議,僅是通過附件,應以中國土地使用登記證為準,對證據(jù)7、8、9的真實性無異議,也是為了證明北山里34號包括3間房屋,對證據(jù)10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jù)11不認可,死亡風險補償金不屬經濟遺產,不應由具有原告沒有繼承,對證據(jù)12不認可。
存款管理應是一種親屬之間共同文化遺產,對證據(jù)13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jù)14不認可,因是復印件且無具體分析日期,與訟爭房屋建筑所有權結構無關;第三人對原告必須提交的證據(jù)對證據(jù)1至14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鄒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的三項屬性沒有異議,但霍選擇鄒代為照顧被告并不意味著原告沒有為被告做出規(guī)定;
被告人鄒某丁對鄒某冰提出的一至三項證據(jù)不反對,第三方對鄒某冰提出的一至三項證據(jù)不反對,不接受證據(jù)二,只是為了證明霍女士晚年的生活安排?;舻你y行存折被分配給鄒縣不真實的。相反,它被分配給鄒。
對被告人鄒某丁提交的證據(jù)1不予認可,因其真實性無法查證,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鄒某丁購買建筑材料用于建造本案爭議房屋,對證據(jù)3、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僅有樓前倒塌不代表房屋為鄒某丁所有,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5的真實性無異議。只證明了鄒某丁在某公司工作過,不能證明其收入。
被告人鄒某兵對鄒某丁提交的證據(jù)1至5無異議;第三人對鄒某丁提交的證據(jù)1至證據(jù)5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對當時簽訂的協(xié)議不清楚,知道是分成三份,各人自己建房;原告鄒某兵、鄒某丁對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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