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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企業(yè)認為,東陽二建與大康紙品及南珠閘北分公司通過簽訂的工程項目承保管理合同、補充網絡協議內容以及東陽二建、海韻公司、大康食品于2000年11月22日簽訂的協議書,均系各方對于當事人進行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合法合理有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工程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1998年8月15日東陽二建與大康紙品及南珠閘北分公司訂立的補充服務協議沒有明確,大康紙品作為我國土地資源所有權人僅承擔社會出具一些有關工作手續(xù)的責任,不承擔東陽二建與南珠閘北分公司發(fā)展之間因該工程技術所生的債務,故系爭工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應當認定為東陽二建與南珠閘北分公司。
海韻公司目前雖然我們不是一個合同關系當事人,但在2000年11月22日協議就是書中,其自愿向東陽二建承諾無法履行南珠閘北分公司債務的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制度規(guī)定,海韻公司人員應按照約定或者履行他們自己的義務。
雖然大康紙品在該協議書的“甲方”項下蓋章,但在該協議分析書中的第一條中也明確由海韻公司需要承擔建設工程研究債務,結合在原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大康紙品不享有基本權利,不承擔相應義務的約定,并不能直接得出大康紙品愿意主動承擔東陽二建與海韻公司文化之間的債務的結論。東陽二建上訴機構認為2000年11月22日協議書已經對原來的協議問題作了重要變更的主張學習缺乏完善相關理論依據,其要求大康食品承擔連帶清償能力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東陽二建在原一審中未對支付平臺逾期貸款利息成本計算至判決生效時止或付清之日止作出更加明確的訴請,故對這一組織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原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明顯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表示,東陽二建、大康紙品公司與南祝閘北分公司簽訂的項目合同、補充協議,以及東陽二建、海云公司與大康紙品公司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原終審判決確認合法有效,不存在不當行為。 根據東陽二建公司與大康紙品公司于1998年8月15日與南祝閘北分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大康紙品公司不承擔東陽二建公司與南祝閘北分公司項目產生的債務。
但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導致項目中斷,后來由于南珠閘北分公司的原因,海云公司接管了該項目,并提出轉讓投標。
2000年11月22日,海云公司與東陽二期工程公司就原項目合同的終止和東陽二期工程竣工部分結算達成了協議,該協議既與前兩份協議相關又相對獨立。 在本協議中,海上運輸公司與大港紙制品作為甲方共同自愿承諾履行東陽第二建設公司南珠閘北分公司債務,東陽第二建設公司最終造價為人民幣110萬元,甲方應分兩期支付,并同意如甲方未能按時支付, 甲方支付2%的違約金,乙方有權拍賣南珠娛樂城。 如甲方屆時將南珠娛樂城抵押給其他單位,乙方有權主張甲方股東的私有財產并進行拍賣,“這是雙方保證債務履行的真實意圖”。
作為南珠娛樂城物權的所有人和建設項目的實際受益人,本協議項下甲方對太陽紙品的封存行為,是其自愿為海云公司承擔債務的意向。 如海云公司未能履行支付90萬元工程款的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大港紙業(yè)忽視了本協議的承諾,主張不承擔還款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原終審判決認為,盡管在本協議甲方項下加蓋了大港紙品印章,但不能根據相關情況認定大港紙品愿意承擔東陽二建與海云公司之間的債務,且無依據。 不支持東陽第二建設公司要求太陽紙品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重審中東陽二建聲稱,大康紙制品在本案中處于建筑商和承包商的法律地位,是該項目的所有者和實際受益人,該協議已于2000年11月22日簽署,表明它確認了協議的所有條款,這是三方之間新的轉標合同,對大康紙制品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所涉及的項目合同的法律關系如何,或者從大康紙制品承諾支付合同債務的協議中,海云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大康紙業(yè)辯稱,2000年11月22日的協議已寫明由海韻公司承擔爭議項目的債務;1998年8月15日的《補充協議》甚至明確表示,該項目竣工期間或竣工后發(fā)生的與爭議項目有關的債權債務與大康紙業(yè)無關,大康紙業(yè)不承擔付款義務。故要求維持一、二審原判。
海韻公司未到庭參加應訴答辯。
經復審,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真實的,應當予以確認。
另查: 本市大康紙業(yè)寶山區(qū)苗興鎮(zhèn)康家村做生意。1997年10月1日大康紙品(甲方)與上海南珠經貿發(fā)展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同意甲方將位于共康路694號的1000平方米鋼-混凝土單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租給乙方建設上海南珠娛樂中心(暫定名稱) ,租賃期限為1997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甲方同意拆除原建筑物的前提是甲方能夠提供規(guī)劃局批準的法定程序,但乙方辦理變更手續(xù)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設計和建造房屋的兩層結構,房屋建設的一切費用(包括配套設施等)由乙方承擔。變更完成后,甲方應繼續(xù)按1000平方米收取租金,直至合同自行終止。終止后建造的房屋歸甲方所有,在房屋結構沒有損壞的情況下,乙方可以拆除的部分。合約亦就租金支付、違約責任、免責條件、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達成協議。
1998年6月,上述項目經大康紙業(yè)批準建設用地,由南珠閘北分公司投資建設。
2000年11月22日,在海云公司、大港紙品公司、東陽二建簽署本協議后,各方均未就本協議第四條涉及的抵押、拍賣事項進行進一步協商和處理。
此外,有限責任公司海云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年檢,于2003年8月15日被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000年11月22日和2001年11月15日,公司出資人上海南珠經貿發(fā)展有限公司、上海華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有關業(yè)務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目前,該項目建成后的房地產權利人注冊為大康紙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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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maodoudou 網址:http://www.xhdclfk.cn/post/1533.html 發(fā)布于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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