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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沒有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請求進行確認自己權利。上海房產(chǎn)繼承律師與您探尋這些問題。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企業(y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社會責任的當事人能夠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發(fā)展相關法律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問題具有一定高度可能性的,應當如何認定該事實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第四,第五和第六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所有權是醫(yī)院北業(yè)主的 x 之間鄭某2和鄭某1之間的爭議。鄭二根據(jù)《分房草案清單》記載的內容,房屋應歸所有人所有。
鄭1不承認《分家草案》的有效性,并聲稱根據(jù)《土地登記審批表》 ,所涉及的房屋應屬于《分家草案》。法院得出結論認為,二審的糾紛重點在于“分房草案清單”如何確定案件的有效性以及誰應該擁有房屋。
對于《分家草單》的效力。首先,《分家草單》經(jīng)由鄭某9、鄭某5、鄭某2、鄭某4、鄭某3簽名,應認定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雖鄭某1主張《分家草單》存在缺乏落款日期、缺乏父母簽名、缺乏鄭某1、鄭某6兩名女兒簽名、缺乏中證人等瑕疵,但本院認為,根據(jù)鄭某2的陳述,《分家草單》形成于1988年,當時農村的老年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很多老年人不識字更不會寫字,而由家中兒子獲得父母的財產(chǎn)并在分家單上簽名,在當時的北京農村亦符合當?shù)氐娘L俗和習慣,故不應僅基于上述瑕疵而否定《分家草單》的效力。
而且,除《分家草單》外,鄭某2還提供了2005年4月30日由張某口述并摁手印,于某、張萬喜作為中證人簽名,蓋有楊家洼村委會公章的《證據(jù)》;2016年5月28日鄭某3及其愛人王素蘭、鄭某4、鄭某5、鄭某2、鄭某9的愛人寇某及女兒鄭某7共同簽署的《證明》;2017年9月30日楊家洼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用以佐證《分家草單》中有關涉案房屋的處理屬實。
鄭某1以及部分第三人雖對上述2005年4月30日的《證據(jù)》、2016年5月28日的《證明》、2017年9月30日的《證明》之真實性均不認可,但并未對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予以反駁,亦未對上述證據(jù)中的簽名、手印等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根據(jù)鄭某2提供的《分家草單》、2005年4月30日的《證據(jù)》、2016年5月28日的《證明》、2017年9月30日的《證明》等,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上海房產(chǎn)繼承律師覺得,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的權屬已經(jīng)通過分家的方式確認歸鄭某2所有。故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分家草單》有效,并將涉案房屋判歸鄭某2所有,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本文作者:lidong 網(wǎng)址:http://www.xhdclfk.cn/post/1555.html 發(fā)布于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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