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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酒駕律師強調,危險駕駛犯罪中的強制血樣暫時限制了獲得者的人身自由,這在刑事案件發(fā)生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采血的情況下,雖然違反了有關行政規(guī)定,但以血樣為證據,不會對司法公正造成嚴重損害,可以作為案件評估的依據。
【案件】
2016年1月21日21點左右,在上海一家酒店使用的公共地下停車場,被告夏在車旁一名司機的指揮下,駕駛一輛汽車轉向尾部,撞上一輛停著的汽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整個過程中,碰巧被撞壞的車主邱在酒店吃過晚飯后去地下停車場看車。在與夏溝通的過程中,邱注意到夏天有喝酒的行為,后來因為爭議無法報警。在爭吵期間離開。
在接到警方的信息后,警方趕到現場進行調查,并了解被告夏是否駕駛安全車。夏假裝開車。在調查分析中,警方可以發(fā)現夏某酒后駕車,即通知“110”指導管理辦公室工作分配交警到現場數據處理。交警陳在現場多次申請規(guī)定夏接受患者呼吸檢測乙醇根據檢測,但拒絕服務合作。陳和支持警察江.李某一起把夏某帶到警車上,帶到線下醫(yī)院,因為夏某不配合相關抽取血樣,在陳某.在姜操縱身體的前提下,醫(yī)院的臨床醫(yī)生提取了他的血樣。經評估,夏某血液樣本中乙醇溶液的濃度為2。.28mg/mL。2016年1月22日,公安行政單位正式立案。此外,事件發(fā)生后,夏某已賠償邱某因汽車損失3800元,并獲得邱某的原諒。
【裁判】
上海徐匯區(qū)法院聽說被告夏某知道不能開車,仍在公共地下車庫的公共道路上,導致事故,他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28mg/mL,他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夏某被判處拘留一個月,緩刑兩個月,罰款2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夏某不同意并起訴。2017年6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原判決維持原判。
【分析】
根據上海酒駕律師的總結,本案異議的主要焦點是危險駕駛罪中的采血是行政強制措施或刑事偵查;采血是否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依據。
1.在危險駕駛罪中,強制采血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對于危險駕駛罪中的強制血樣是中國行政強制措施的關鍵還是中國的刑事偵查,存在一些不同的發(fā)展觀點。我們認為的一個關鍵觀點是,強制采集血樣是公司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第二條關于教育行政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在強制取血樣時,被提取人的人身自由暫時沒有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國際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要求,為了澄清受害者,.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特征.產生損害情況或其他生理和心理條件,可以對個人關系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收集血夜.生物樣本,如小便。如果嫌疑人不能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社會需要時,可以采取強制檢查。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獲取血樣的行為屬于人民公安機關實施的有關刑事偵查行為,其目的是明確網絡犯罪嫌疑人的生理作用.犯罪證據的扣除和固定.起訴嫌疑人。
在這方面,上海酒駕律師認為強制抽取血樣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解決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管轄范圍立即審查報告材料。如果他們認為有犯罪行為,他們應該提到刑事處罰案件。如果在核實情況下發(fā)現案件的事實或線索,必要時可以經案件處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進行基礎研究。在基本實地調查中,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法律法規(guī),調查證據材料.了解.查驗.評定.搜索和其他對策不限制被調查對象的人身和財產權。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收集和收集.獲得犯罪嫌疑人.沒罪.輕罪.證據表明重罪無罪。
顯然,刑事調查是逐步宣布立案的。在立案前,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偵查和舉報的線索進行核實,在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情況下進行基礎研究。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在立案前強制提取被告夏的血樣,這不是刑事調查。強制提取血樣暫時限制了夏的人身自由,也不是基本的偵察行為。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要求是立案后對刑事案件的核實,不符合本案的要求。
同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5條,機動車駕駛員涉嫌酗酒.酗酒或服用我國控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應當接受檢查和檢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單位和交警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檢查國家管理的飲料.精神藥物和麻醉藥物的成分。結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行政強制措施確認(格式文本)和交警支隊出具的其他證明材料,明確強制驗血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2.雖然公安機關在提取血液樣本時違反了有關行政規(guī)定,但提取的血液樣本不會對司法公正造成嚴重損害,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對案件的發(fā)展進行檢查和處理時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材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可用性的問題》〈中國文化人民民主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單位在行政執(zhí)法和案件調查處理中收集的證據經法院核實,收集工作編程設計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根據行政法律法規(guī)制度,可以學習作為定案的依據?!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四條還要求,如果收集的證據不符合法律條件,可能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影響,對司法公正進行研究,應當立即進行糾正或者對難題進行科學規(guī)范的分析;如果無法糾正或沒有有效的選擇解釋,則應清除證據。換句話說,行政單位在行政執(zhí)法和案件調查中收集數據的證據只在“收集證據不符合法定條件”“嚴重程度可能危害司法公正”“無法糾正或做出更有效的表述”在同時必須具備的前提下,上述證據應予以清除,不作為刑事證據的應用。很明顯,“司法公正可能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是以上三個要素中的關鍵要素。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夏某涉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執(zhí)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由于他拒絕配合吸氣酒精測試,公安人員應立即抽取血樣,并按程序檢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實例證據證實,三名公安人員(一名負責錄像)前往醫(yī)院采集血樣。公安人員不斷說服他們,但仍然拒絕配合血夜。然后,兩名公安人員控制了他們的身體。醫(yī)生采集血樣后,醫(yī)生在血夜獲取申請表上確定血樣步驟。公安機關立即將血樣送到法醫(yī)機構檢查,并書面通知夏的檢測結果。
但證據表明,公安機關在確定行政強制措施時,違反了有關行政規(guī)章。未出示行政強制措施驗血證書(以現場記錄為準)的,不得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以權利和救助為目標的公安機關是不合適的。然而,提取血樣的過程并沒有違反法律要求。根據現場情況,公安人員采取了必要的對策,暫時操縱了夏的人體,沒有侵犯夏的人身權利。對血樣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沒有實質性危害。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表述》第九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能嚴重危害司法公正”。要考慮違反法定條件收集關鍵證據的行為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因此,上海酒駕律師認為,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收集的證據應被評估為“不可能嚴重危害司法公正”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在本案中強制抽取的血樣可以作為評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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